【本级政策文件】《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投资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投资运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2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蚌埠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投资运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建立健全市级政府性投资基金体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蚌埠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基金“1+3”基金体系管理办法》《蚌埠市市级基金丛林构建方案》等,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是指由市产业引导基金(市级母基金)及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以新发起或参股设立子基金、存量基金转承等方式建立基金群,多方位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市新兴产业发展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第三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基金紧扣六大新兴产业、五大产业集群补链、固链、延链、强链,运用市场的逻辑、资本的力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科学决策、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助力打造覆盖市、县(区)两级的基金丛林。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  市投委会为市产业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市产业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审议和决策市产业引导基金直投项目、子基金设立、投资退出等方案,公司章程、合伙人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市投委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长办公会可审议相关事项。第五条  市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市投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审核拟上报市投委会审议事项的会议材料,起草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负责对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考核等。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市产业引导基金内部指引、运营监测等制度,对市级基金丛林体系的日常运行进行监测与通报,协调推动市级政府性投资基金规范运营。第七条  市属企业为母子基金受托管理企业,负责市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组建及运营管理,其中:蚌投集团负责管理运营市产业引导基金,原则上牵头负责管理运营产业投资和创业创新类基金;市城投公司负责管理运营基础设施类基金;市国控集团负责管理运营乡村振兴和绿色食品等基金。 第三章  基金设立与出资第八条  市级基金丛林体系按照母子基金架构运作,形成主题基金群、功能基金群、双创基金群、基础设施基金群。市属企业直接出资设立的专项基金列入子基金群管理。第九条  母子基金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由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第十条  基金出资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避免资金闲置沉淀。母子基金出资均采取认缴制,根据基金投资进度,按约定比例进行出资,不得为其他出资人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出资人缴纳出资。第十一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对其管理的基金出资,认缴出资原则上不低于该基金认缴规模的1%。子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蚌埠市内,鼓励子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在蚌埠市内。 第四章  基金投资第十二条  主题基金群、功能基金群、双创基金群、基础设施基金群应按各自定位分类开展投资。子基金对规定投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投资额的70%。第十三条  基金投资领域对口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基金投资方向进行指导,积极做好项目推介,服务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尽调。第十四条  子基金投资于蚌埠市注册企业的资金不低于蚌埠市出资额的1.0—1.5倍。其中,双创基金群、基础设施基金群返投比例不低于1.0倍,主题基金群、功能基金群返投比例不低于1.5倍。属于以下情形的可将投资额计算为基金投资于蚌埠市注册企业的投资额,具体包括:(一)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蚌埠市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市内(5年内迁出的除外),或被蚌埠市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二)被投资企业注册在蚌埠市外,通过对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蚌埠市内,或在蚌埠市内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子基金投资蚌埠市外被投企业投资额的;(三)基金管理公司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不属于市级基金丛林体系内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蚌埠市内注册企业或投资蚌埠市外注册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第十五条  除并购和专项基金外,子基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成为被投资企业单一第一大股东。第十六条  对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接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并指导相关市属企业以市场化方式与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在蚌合作设立子基金。 第五章  基金管理第十七条  子基金设立流程及管理机构遴选、基金运营监测,按照《蚌埠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基金“1+3”基金体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市产业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权责对等、分级负责”的原则,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负面清单,母子基金受托管理市属企业应当加强穿透核查,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和资本无序扩张。第十八条  子基金应通过受托管理市属企业推荐、出资人谈判磋商、公开遴选等方式择优选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子基金受托管理市属企业可向子基金投资决策机构委派特别观察员,在投资决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办法相关文件及基金章程或协议时有权要求终止该项决策。第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费率参照市场惯例,由受托管理市属企业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原则上子基金投资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不超过该基金实缴金额,退出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不超过该基金已投未退出金额。子基金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第二十条  母子基金受托管理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忠实守信、勤勉尽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干预母子基金的具体管理运作,市产业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管理运作。 第六章  基金退出第二十一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退出部分,可用于滚动投资。经市投委会同意,也可用于向出资人分配。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受托管理市属企业应结合实际在协议中约定特定事项一票否决等约束性条款,并明确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市产业引导基金和市属企业可选择从子基金提前退出:(一)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的;(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政策导向的;(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相关基金权利机构审议通过的,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该基金的关键人士发生变化;(五)发现其他危害基金安全、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出资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七)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八)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计提管理机构超额业绩奖励的门槛收益率不低于年化6.5%。子基金原则上即退即分,分配时应当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利。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到期清算时,在收回全部投资本金,且投资于蚌埠市注册企业的资金超过我市出资返投比例、满足门槛收益率的基础上,可由我市出资部分以综合产生的超额收益向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让渡。具体让渡比例按规定程序报市投委会审议后,在子基金章程或协议中予以明确。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母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或参与定向增发募投用于市内投资项目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投资产能严重过剩领域的新增产能项目,投资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二十六条  受托管理市属企业应建立市级基金丛林体系信息披露机制,全面掌握母子基金运营情况,定期向市投委会办公室报告。第二十七条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出资人或者出资人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出资人充分披露信息。第二十八条  加强资金安全管理,母子基金应当委托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对基金进行托管,其中:注册地在蚌埠市的应当委托蚌埠市内金融机构进行托管。第二十九条  母子基金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周期性审计”,自觉规范接受监督考核和审计。市投委会办公室对市产业引导基金进行运营考核评价,会同子基金受托管理市属企业根据发起设立、参股子基金的不同情况对子基金进行差异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并按一定权重纳入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审计、财政(国资)部门对母子基金的按期审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与基金年度考核评价可以互认。对因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有效行使出资人权利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基金权益损失的,按照《蚌埠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蚌国资委〔2020〕55号)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容错容亏机制第三十条  对母子基金的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市产业引导基金权益损失和基于客观实际合理判断或有权益损失达到30%时,牵头组建的市属企业应启动投资行为调查程序,调查结果经市投委会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向市投委会报告。市产业引导基金权益损失达到50%时,暂停对该子基金的出资。第三十一条  根据基金整体损益情况,按照双创基金50%、主题基金和功能基金20%的比例给予投资损失容忍度,在业绩考核时不作负面评价,对投资公益类项目的基础设施基金不考核投资损失或投资退出。市产业引导基金不以单一子基金损失作为评价依据,子基金不以单个投资项目损失作为评价依据。第三十二条  经认定符合容错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度各项考核、基金管理费收取、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九章  尽职免责机制第三十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符合下列情形的,且未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在基金投资发生损失时,可以免责的予以免责,确需追责的可依法依规依纪从轻或减轻处理:(一)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基金运营过程中,在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按规定经过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公开运行的。(二)在推动改革、实施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决策的。(三)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影响造成投资风险的。(四)遵循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在投资环节,按规定履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规性审查、集体决策等程序;在投后管理环节,按规定履行人员委派、定期走访、信息收集、风险评估等程序;在发生投资风险时,积极采取分析提示、风险应对、风险处置等风险化解措施,主动挽回损失或减少损失且消除不良影响的。(五)其他符合有关规定,可适用尽职免责的。第三十四条  市级基金丛林体系内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基金出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基金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与国家和省级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及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所属政府性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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